关于明确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市公证协会、各公证处: 近期,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印发《关于调整本市部分公证 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2021) 1538号),对本市部分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为有效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并结合 我市公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证明经济合同、协议公证服务项目“单笔公证业务最 高费用不得超过1万元” 这里的“单笔公证业务最高费用”仅包含该件公证事项的公证 服务费及副本费(若有),不包含其他费用,如根据当事人委托或要 求,发生公证业务以外的其他服务费用。 二、关于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公证服务项目“单套居民 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这里的“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系指单套 居民房产单次办理单项继承、或单项赠与、或单项遗赠公证事项时, 公证服务费及副本费(若有)合计不得超过1万元,不包含其他费 用,如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委托或要 求,发生公证业务以外的其他服务费用。 三、关于证明房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公证服务项目 成本价售房、优惠价售房(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按受益份额 的面积计算,平房每建筑平方米40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60元。 成本价售房、优惠价售房以外的房产,按受益份额的面积计算,每 建筑平方米80元。 四、关于遗嘱公证服务项目 全市公证机构对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时已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不 再收取公证费用,为其免费办理遗嘱公证。 各公证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加强价格公示,规范收 费行为,提升公证服务质量。 北京市司法局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