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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路某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出售房产的委托公证。
路某称其至今未婚,所售房产为其个人财产,经公证员核实,路航为已婚,该房产为其婚后所购,应认定为其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路某,女,一九七五年一月十七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名桂花园一区10号楼2单元211,房产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名桂花园三区71号楼6单元641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京房权证昌私移字第208218号)
望各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提高警惕。
北京市海诚公证处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